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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冠福(002102)投资者索赔案迎来最新进展。
“近日,由我们代理的五位ST冠福投资者收到了一审判决书,法院判决ST冠福应支付给五名原告的赔偿款合计约50.08万元。”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·e公司记者,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付的投资者范围均是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,并且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,目前案件仍在诉讼时效期内,至2024年1月初届满。现在离诉讼时效期满,还剩一年,未参加者仍可提起索赔。
据臧小丽律师介绍,此前,福州中院采取示范判决的审理方式,已作出同类案件的示范判决,该示范判决也获得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。示范判决不仅支持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的索赔诉求,还判决多名时任高管承担3%—100%比例不等的连带责任。
其中,ST冠福的原实际控制人林文昌、林文智、林文洪、以及时任董事、财务总监张荣华承担100%全部连带赔偿责任;其余多名受处罚的时任高管,虽未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,但是法院考虑到这些高管没有勤勉尽责,在含有虚假记载的定期报告上签字承诺保真,结合他们的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他们在3%-5%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回溯前情,ST冠福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《调查通知书》。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根据有关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。2020年12月31日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及《市场禁入决定书》。
据彼时公告,ST冠福涉嫌具体违法事实包括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、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、2017年度报告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、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;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,存在重大遗漏;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。
根据以上违法事实,福建证监局对ST冠福罚款30万元;对相关有责人员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罚款。
值得一提的是,ST冠福的基本面已经开始发生改观。
ST冠福今年5月18日公告,公司接到大股东陈烈权、邓海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汕头金创盈和汕头金塑的通知,其于2022年5月17日与城发资本分别签署了《股份转让框架协议》和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,陈烈权和汕头金创盈正在筹划将其持有的公司部份股份合计1.35亿股转让给城发资本。同时,城发资本将接受陈烈权、邓海雄、汕头金创盈、汕头金塑合计持有公司5.87亿股的表决权委托。上述表决权委托生效后,城发资本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,荆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